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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如’航空科技精英奖”评选表彰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0  浏览次数:232  作者:  来源:科学技术协会  审核:

“‘冯如’航空科技精英奖”评选表彰办法

2011-6-18

为激励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推动航空科技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贡献力量,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在航空领域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人才会议和中国科协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有关精神与要求,依据《中国航空学会章程》关于“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表彰的荣誉称号定名为:“‘冯如’航空科技精英奖”(简称“‘冯如’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航空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航空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并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为推动航空科技进步、普及航空科学知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学会个人会员。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时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在中国航空学会重大活动或者会员日活动期间表彰。从2011年开始评选。

第五条  表彰名额:每次“‘冯如’奖”表彰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推荐渠道:中国航空学会各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地方航空学会按规定程序推荐“‘冯如’奖”候选人。

第七条  评审: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冯如’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会组织工作与会员服务部。

第八条  审批: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通过评审结果。

第九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航空科技工作者,授予或追授“‘冯如’奖”荣誉称号。直接授予或追授不受集中评选表彰名额的限制。

第十条  表彰方式:对本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章。同时按照中国科协分配名额依据排名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一条  “‘冯如’奖”称号对被授予者只授一次,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

第十二条  “‘冯如’奖”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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