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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如’航空科技精英奖”评选表彰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06-20  浏览次数:221  作者:  来源:科学技术协会  审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冯如’航空科技精英奖”(简称“‘冯如’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冯如’航空科技精英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冯如’奖”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

第三条  “‘冯如’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  “‘冯如’奖”每次评选、表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航空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国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航空科研、开发、推广、普及、教育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系指,“‘冯如’奖”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其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

1.在航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航空企业生产、维修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航空科普和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评选范围不包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冯如’奖”的推荐渠道为:

1.学会单位会员;

2.学会分支机构;

3.地方航空学会。

单位会员负责推荐本单位学会会员中的一线航空科技工作者;分支机构负责推荐本领域的一线航空科技工作者;地方航空学会负责推荐本地区的一线航空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1.“‘冯如’奖”候选人人选,由各推荐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3.各分支机构、地方航空学会分别由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审定推荐结果,单位会员以一定民主方式研究确定;

4.推荐单位向“‘冯如’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冯如’奖”的评审工作,在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十条  成立“‘冯如’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航空学会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地方航空学会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数为15名左右。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航空学会组织工作与会员服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2.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差额评审;

3.公示。在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评审结果及相关人选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4.审批。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通过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直接授予、追授和撤销

第十二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冯如’奖”荣誉称号,只适用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航空科技工作者。按照《办法》第九条授权,由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航空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

1.推荐单位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

2.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

3.责成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奖章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在中国航空学会重大活动或者会员日活动期间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按照中国科协分配名额依据排名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六条  “‘冯如’奖”证书和奖章,由中国航空学会监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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