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冯如’航空科技精英奖”(简称“‘冯如’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冯如’航空科技精英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冯如’奖”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同行评议,坚持科学规范。
第三条 “‘冯如’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四条 “‘冯如’奖”每次评选、表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在第一线工作的我国航空科技工作者”是指在我国以主要精力和时间直接从事航空科研、开发、推广、普及、教育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评选条件系指,“‘冯如’奖”获得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同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其中所称“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是指:
1.在航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航空企业生产、维修实践中,开发或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航空科普和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4.在国防科技中做出突出贡献。
评选范围不包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冯如’奖”的推荐渠道为:
1.学会单位会员;
2.学会分支机构;
3.地方航空学会。
单位会员负责推荐本单位学会会员中的一线航空科技工作者;分支机构负责推荐本领域的一线航空科技工作者;地方航空学会负责推荐本地区的一线航空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推荐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推荐工作:
1.“‘冯如’奖”候选人人选,由各推荐单位推荐产生,推荐过程要有广泛的群众参与;
2.推荐单位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3.各分支机构、地方航空学会分别由委员会和常务理事会审定推荐结果,单位会员以一定民主方式研究确定;
4.推荐单位向“‘冯如’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材料。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九条 “‘冯如’奖”的评审工作,在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
第十条 成立“‘冯如’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航空学会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地方航空学会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数为15名左右。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航空学会组织工作与会员服务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资格和推荐程序进行形式审查;
2.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差额评审;
3.公示。在学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评审结果及相关人选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4.审批。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通过评审结果。
第五章 直接授予、追授和撤销
第十二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冯如’奖”荣誉称号,只适用于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航空科技工作者。按照《办法》第九条授权,由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航空科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2.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撤销荣誉称号的程序:
1.推荐单位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
2.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撤销;
3.责成推荐单位收回被撤销者的证书、奖章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五条 在中国航空学会重大活动或者会员日活动期间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按照中国科协分配名额依据排名推荐“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六条 “‘冯如’奖”证书和奖章,由中国航空学会监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航空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