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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28  浏览次数:241  作者:  来源:科学技术协会  审核: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籍研究生、本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坚持“服务、引导、管理、树人”的理念,加强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生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法定义务,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按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并且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按学校本科生宿舍住宿/校外走读、研究生宿舍住宿/校外走读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按学生社会实践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具体按学生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具体按校园秩序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学术科技活动、专业或学科竞赛,具体按学校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涵盖奖、贷、助、勤、补、减、免、偿等多种方式的资助体系,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本人诚信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参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家、社会及学校提供的各类专项奖学金、助学金、补助金、减免学杂费等。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按照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经学校初审,贷款银行审核批准并签订贷款协议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具体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实行学生素质能力测评及评优评奖制度。具体按学校学生素质能力测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特别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本科生学业奖学金、义务类奖学金等奖项。具体按学校奖学金评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长/年度特别嘉奖”、“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党员”等个人荣誉称号,设立“标兵班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称号,具体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评优评奖工作实施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年度评优评奖工作实施办法》、《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五四团内评优”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在各方面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和集体实行通令嘉奖制度,具体按通令嘉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评奖。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本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起一周内必须离开学校,其户口档案一律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学校学生申诉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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